保险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需提交哪些证据?

时间:2023-05-16 10:44:46 来源:法律专家

保险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保险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而言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同样遵从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保险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现实生活中引发事故产生的原因可能不止一种,在引发事故产生的众多原因中,哪些原因导致的事故符合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进而产生法律上的保险责任,需要一个判断标准加以确定,而这个标准就是近因原则。只有在近因确定的前提下才能准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最终确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1.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规则

引发保险标的受损的事故可能很多,但只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才能成为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责任。风险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但并非任何风险都能成为保险保障的对象,只有当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符合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时,才能形成法律上的保险责任。而引发事故发生的,符合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原因就是保险法上的近因。实践中,近因原则的适用包括单一原因发生情形下的认定,多个原因同时发生情形下的认定,多个原因连续发生情形下的认定,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情形下的认定,具体情形适用的近因原则不同。本案中,水电公司主张爆炸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认为本案财产损失并非爆炸导致,从双方的诉辩意见看,本案仅涉及单一原因发生情形下近因原则的认定。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只需认定涉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由爆炸导致就能确定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2.近因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如前所述,当事人对其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就负有证明损失的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义务。该证明责任与一般民事证明责任不同,基于保险制度的补偿性,保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被保险人只是对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即只要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发生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依常识标准能够判断出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的,其初步举证责任就已完成。至于是否存在其他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因素,以及其他因素与承保风险之间的关系,涉案事故的全部损失是否均由承保风险引起等问题,均不需要被保险人证明。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需提交哪些证据?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1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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